生理学报
    主页 > 综合新闻 >

极目锐评|生理期上厕所太多也能当成辞退理由?

不论如何,公司拿着放大镜,总能找到员工的毛病,接听私人电话算不算?微信聊天算不算?刷朋友圈算不算?依据劳动合同法,公司主要看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,其他的一些非原则性问题都可以通过教育或换岗来解决,“工作态度不积极”也是个主观的评论。

其实,把新闻看完,不难得出答案。林女士被指上厕所太多,是发生在被辞退的两个月前,如果说她不合适岗位,为什么两个月之后再说?而且,当时在做直播,她只是摄像,也没有影响直播活动。再说了,她当时只是顶岗,并不是这个职位,她的岗位其实是文案。

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有理有据,是否能获补偿肯定会有结果。但作为劳动者而言,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员工、辞退员工可以不给补偿等等说法并不可信。只不过,一些劳动者觉得维权麻烦、数额也不大就算了。但这并不等于这些行为是合法的。

可以看出,该公司主要还是因为两个品牌合并,不需要那么多员工。只不过,公司要裁员,就想找员工的种种不是以免掉赔偿金,于是拿着“放大镜”,找出林女士上厕所频繁这个问题来。

近日,广州市民林女士在试用期即将结束之际被就职公司辞退,理由之一竟是一次直播活动过程中她上厕所太频繁。5月31日,林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,活动当天正值她的生理期,去厕所是为了换卫生巾。目前,她已经提起劳动仲裁。(据5月31日极目新闻)

极目新闻评论员 吴双建

“试用期公司可以无条件裁人!”“试用期裁人没有赔偿!”一些网友的留言,同样令人心寒。那么是不是呢?根据相关权威解释,试用期劳资双方同样受劳动合同法约束,辞退的唯一正当理由就是不符合录用标准。如果公司在不能证明你能力不符的情况下,随意辞退,可以申请辞退补偿金。

网友相关评论

前些天,一家互联网大厂要裁员时,曝光的一段录音让人直冒冷汗:“制定一个完不成的目标”“明确他是能力不行!”看来,这才是懂劳动合同法且故意找茬刁难劳动者的“高手”。

而在媒体介入报道之后,公司马上又换了个说法,说她工作态度不积极,在3月份存在6、7次迟到的情况。但林女士称,每次迟到只有一两分钟,4、5月就没迟到了。这说明她已经改过来了,这也非原则性的问题。

总之,劳动者还是要把腰杆挺直,对用人单位“泼脏水”的行为,明确说“不”。

公司两个品牌合并,要减少文案人员可以理解,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就可以了,没必要往劳动者身上“泼脏水”。其实真的按照要求,林女士工作不满六个月,经济补偿也就半个月的工资。

生理期上厕所太多被当成辞退理由,这件事上了热搜,引起网友的激烈讨论,一些观点把人看糊涂了。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员工?试用期辞退员工没有赔偿金?林女士上厕所频繁就是不胜任工作吗?